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及学分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和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关于发布2022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内容。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我市会计人员2022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如下:
1.《深圳市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内容;
2.《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5.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6.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7.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8.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9.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10.会计信息化相关内容;
11.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相关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和学分登记
(一)公需科目学习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为远程在线学习,会计人员统一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免费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
参加2022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的职称评审人员,公需科目学习须按照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要求完成。
(二)专业科目学习
深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可采用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等形式完成,具体内容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会计人员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申报。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直接登录申报,未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请先完成信息采集后再申报。具体流程:申请人填报信息→网上申报→上传材料→短信通知预受理→财政部门审核→短信通知审核结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人员上传的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登记。会计人员可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本人继续教育登记情况。
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要求
开展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需经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且具有相应会计培训资质资格,按照我市公布的专业科目学习内容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严禁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1日
市直各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财政部于2018年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是会计人员管理部门,依法对会计人员开展业务指导、登记管理等工作,建立并实施诚信档案、信用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会计监督执法,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管,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会计人员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经费。
三、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指导和督促会员做好会计人员登记工作,为会计人员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扎实开展行业廉洁从业和诚信执业建设,加大会计人员入职教育、廉洁从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四、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学分登记。
五、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6日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指引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深圳市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自2019年4月24日开始,登录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含微信公众号)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其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
三、信息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高端会计人才信息。
四、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二)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